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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发布时间:2015-01-16作者:

关于印发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曲师校字〔201438

 

各学院、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曲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2. 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3. 曲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曲靖师范学院

20141231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学习,爱劳动,模范履行公民义务,诚实守信;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有较强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参评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体育和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年奖学金的评选: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处分的;

二、大肆挥霍、奢侈消费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到外租房住宿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奖项的设定;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要事项;

四、审定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备案和报批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修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要事项;

四、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学院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教授委员会代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奖励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校级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两种。校级奖学金包括卓越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创业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由各学院在学校指导下自主设立。

三、社会奖学金是指由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我校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设立的奖学金。

第九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标准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人·年,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人·年。

(三)评审条件:

1.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当学年应修学分;

3.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班级前10%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人·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4000/人·年。  

(三)评审条件:

1.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当学年应修学分;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班级前30%

三、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的时间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当年,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参评其中一种奖学金。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标准和评审条件 

一、校级奖学金

(一)卓越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综合素质优秀、学业卓越、创新实践能力特别突出的学生。

2.评审条件及标准:

1)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学业、创新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突出表现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学生,获得卓越奖学金,奖励3000-6000元。

2)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在当年获得“曲靖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获得卓越奖学金,奖励3000元;获得提名的奖励1000元。

3)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在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获得卓越奖学金。其中,被“985”高校及国家级直属研究所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奖励6000元;被境外高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视其情况奖励5000-8000元;被“211”高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奖励4000元;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奖励200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学生。

2.评审条件及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评估成绩分别设置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全日制学生参评人数的4%评选, 奖励标准为800/人·学期;二等奖学金按全日制学生参评人数的6%评选,奖励标准为500/人·学期;三等奖学金按全日制学生参评人数的8%评选,奖励标准为300/人·学期。

(三)创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自主创业取得一定成绩、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

2.评审条件:

1)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自主创业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一年以上时间;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

3.奖励标准:经学校评定认可后,奖励1000-6000元。

二、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奖学金由各学院自主设置、评选,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学科专业、职业能力、文体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本学院学生。

(二)学院奖学金的设定要有利于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学院良好院风、学风的形成,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学院在学校意见指导下制定《XXX学院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学院奖学金按每生每年90元实行年度一次预算,每年评审二次(每学期一次),学院将评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标准和评审条件

一、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标准、评审条件、程序等由学校与捐资方协商,按捐资人意愿设定。

二、校内各部门、学院社会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设奖及时报学生处备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及学生个人权益。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时间

一、每年4月评审:卓越奖学金、创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二、每年9月评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评审时间由学校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条件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作资格认定,开展班级评审,班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三、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由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全校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名单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送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批后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所获奖学金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学校向各级、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省政府或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各项评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利用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时机及时对学生进行励志、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学金,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处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加强对各项奖学金工作的评审和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学生工作考核,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在受理学生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示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第三条 学校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资助工作缓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增强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和感恩意识,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组织: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校、院、班三级认定。

第七条  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失去双亲或者自身带有残疾而致贫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学生;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而致贫的学生;

(四)双亲有严重残疾或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因自然原因、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二)在校外长期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的;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较高,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对申请学生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其困难与否及困难程度;

三、各学院对各班评议小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生处对全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审定。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学校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资助主要方式有:国家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国家奖励性资助)、社会助学金和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一、国家助学金

(一) 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按上级下发文件执行。

(三)评审时间:按上级下发文件执行。

二、社会助学金

(一)社会助学金:指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我校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资助者的意愿设立的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的资助范围、等级、名额、金额、评审条件和程序、资助形式由学校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三)各学院吸纳设立的社会助学金,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方案及时报学生处备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及个人权益。

三、特殊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家庭或本人因重大灾难、变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学习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次2000--5000元。

(三)补助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报、审批、补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二条  各类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模范履行公民义务,诚实守信,服务社会。首次申请助学金或获得助学金(包括奖励性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除外)学生需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完成一定数量的校内社会服务工作(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者除外)。无特殊情况拒绝参加者,取消其已获助学金及本年度受助资格。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按照学籍管理细则未出现学业成绩预警。

第十三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家庭遇到意外事故,失去主要劳动力,造成学生本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可抗拒力量造成学生本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孤残学生患病需要长期治疗或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学生本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各类助学金,已获得的助学金由学校追回: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助学金申请年受学校警告()处分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获助学金后,大肆挥霍、奢侈消费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校外租房住宿的;

七、学习上主观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下滑,达不到绩点要求的。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资格认定,对相关证明材料作认定,并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组长签字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全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送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批后发放助学金;

六、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按每生每年20元实行年度一次预算,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直接向本学院提出资助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审核,审核通过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除追缴已发助学金外,将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曲靖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07]7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或补助,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自愿参加。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个人  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勤工助学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二、协调用工单位,会同人事处核定、审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

三、管理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类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协调用工单位,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接受学生申诉,监督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其它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是勤工助学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申报、学生岗前培训、工作管理和工作考核等。每一项工作要确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保存好相关档案材料,接受学校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院是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实施者,要具体做好本学院全体学生勤工助学的注册、工作手册发放、工作审核、工作统计及结果应用和结果入档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收获与劳动相结合;因事设岗,因需设岗。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两种类型:服务类岗位和助学类岗位。

一、服务类岗位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学生申请学校各级助学金(包括奖励性助学金)或获得助学金后需完成相应数量的社会服务工作而设置的岗位。凡属新生或第一次申请助学金(或获得助学金)者均需完成一定数量的服务类岗位工作,学校不再单独付酬。

二、助学类岗位是指学生在完成相应工作后,学校按月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付酬的岗位。岗位面向我校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凡属新生或第一次申请助学金者均需完成一定数量服务类岗位工作后,才能申请助学类岗位。

三、短期或临时安排工作均由服务类岗位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统一设置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事务助理、后勤服务助理和专项事务助理。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学生助理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二、各学院实验室可根据学生特长聘用一定数量的学生参加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校后勤、图书馆、学生处等部门适当提供各种劳务性、辅助性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考核及报酬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及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助学类岗位的申请、考核及报酬发放

一、岗位申请与招聘

助学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每学期进行一次:

(一)每学期6月和12月进行下一个学期所需岗位的申报;

(二)用工单位根据学校下达岗位及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请表》,所聘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量;

(三)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对用工单位申请岗位进行核定、审批,确定岗位数量及报酬标准;

(四)岗位确定后,由学生处统一在校园网公开发布岗位设置数量、用工条件、工作任务、报酬标准,公告时间7天;

(五)申请助学岗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单位报名,填写《勤工助学岗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六)用工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招聘结果、上岗时间及指导教师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受聘学生登录学生管理系统进入“助学信息” 模块,完成勤工助学申请相关信息。

(七)学生一经录用,须在用工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岗。

二、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一)助学岗位报酬原则上为8/小时,每天不高于20元,每月不高于500元,具体由学生处根据岗位工作量核定。

(二)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支付标准为:优秀--100%、合格--80%、不合格--50%,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三)各用工单位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工作考核及酬金核算,登录计划财务处系统按要求录入数据后,持打印表格报学生处审批。

(四)酬金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服务类岗位的申请、录用及考核

一 、岗位设置要求:

1.凡第一次申请助学金或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均需从事相应数量的服务类岗位工作(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者除外),无特殊情况不完成者,不能申请助学金或取消其已获助学金并取消本年度受助资格。

2.假期不设服务类岗位。

二、主要岗位类型:

(一)教学助理、科研助理、专项事务助理

由学院根据实际,在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设置。

(二)行政事务助理、后勤服务助理

由学院根据实际,在学院工作纪律监督、环境卫生维护、宿舍文化建设及日常管理、校内大型活动等方面的工作中设置。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专项事务助理、行政事务助理及后勤服务助理岗位,吸纳学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三、岗位工时要求:

(一)服务类岗位工作时间按照学期安排执行,最短期限为一个学期

(二)短期或临时工作安排的服务类岗位,按实际工作累计工作量,最少工作量为72小时(或36天)。

四、岗位申请与用工

(一)有意和须参加服务类岗位工作的同学在本学院注册并领取《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社会服务工作手册》,本手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二)每年6月和12月,各用工单位(包括学院和部门)根据学校下达岗位及工作需要,做好下一学期学生服务类岗位设置,所聘人数不低于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量,由学生处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学生处统一向全校发布岗位信息。临时岗位随时报备随时发布。

(三)申请服务类岗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单位报名,被录用学生登录学生管理系统进入“助学信息” 模块,完成勤工助学申请相关信息,按用工单位安排上岗。

(四)各用工单位要对每一项工作确定指导教师,对本部门服务类岗位工作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学习《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曲靖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从事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要切实负起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考核登记等职责。

(五)学生每次参加服务类岗位工作结束后,主动出示《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社会服务工作手册》,用工单位签署意见、签章,交各学院进行审核,并在学生管理系统登记勤工助学出勤信息。参加社会服务工作相关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五、岗位考核

用人单位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情况作出综合鉴定,学期结束前将鉴定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每学期对在服务类岗位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五章 勤工助学权力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学校规定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教育和管理;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让学生从事不适宜的工作;

(二)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生处反映;各学院和学生处应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学生勤工助学状况,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勤工助学岗位职责与配置原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统一设置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事务助理、后勤服务助理和专项事务助理。

第二条 各单位聘用的5种岗位,助学类岗位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服务类岗位不得少于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

第三条 各单位严格核定助学类岗位,积极开设服务类岗位,吸纳学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条岗位的职责与配置原则

一、教学助理

(一)岗位职责:

1.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课程建设(包括制作多媒体课件和收集整理教学资料等),收集整理课程档案;

2.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承担课程的辅助性工作,包括辅导、批改作业和批改试卷;

3.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4.负责课堂学生考勤。

除协助课程教学工作外,任课教师不得要求教学助理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务,亦不可要求其代教师主讲课程。

(二)配置原则

1.公共课、专业课,修课人数达50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修课人数达140人者配备2名教学助理

2.通选课,修课人数达100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修课人数达200人者配备2名教学助理;

3.单设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课时达到或超过18课时,修课人数达30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

4.外国语类教学,专业课程修课人数达20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公共课程修课人数达40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

5.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类教学,专业课程修课人数达15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

二、科研助理

(一)岗位职责:

1.协助导师或课题组进行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科研相关文件、资料、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

2.协助导师或课题组撰写科研项目申请书、搜索文献、整理资料、收集与分析数据等工作;

3.协助导师或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及日常工作,例如实验准备、研究物品采购、设备维护、卫生打扫等工作。

(二)配置原则

1.每个研究所、课题组或研究团队配备1名科研助理,国家级课题增加1名科研助理;

2.每个教授或博士配备1名科研助理。

三、行政事务助理

(一)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包括报刊杂志、信件的领取,文件收发,材料整理,简单文字处理,内务整理等;

2.协助整理和归档办公室文件、材料; 

3.做好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其它行政事务

(二)配置原则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

四、后勤服务助理

(一)岗位职责:

1.协助学院做好学院公共区域及教室的卫生打扫与环境维护工作;

2.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学校教室管理、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及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文明监督;

3.协助图书馆做好自习、期刊室等场所的管理和其它相关工作;

4.协助现教中心做好多媒体使用、管理;

5.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校内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只需完成所聘部门的工作)

(二)配置原则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

五、专项事务助理

(一)主要专项事务:

1.安全信息管理;

2.宿舍文化建设与管理;

3.辅导员助理(包括曲师心语编辑);

4.班主任助理;

5.工作纪律监督等。

(注:只需完成所聘具体岗位的事务工作)

(二)配置原则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