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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院关于执行各种奖助学金的原则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22作者:

国际学院关于执行各种奖助学金的原则规定

 

为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红河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美国赵氏廷芳基金”奖学金、二级学院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各种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增强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工作的育人导向作用,在严格遵守国家、省、学校各项评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美国赵氏廷芳基金”奖学金的评选,原则上从刚入学的一年级学生中产生,适当兼顾二年级学生。

2.红河助学金的评选,原则上从二年级学生中产生,适当兼顾三年级学生。

3.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由学院结合学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从三、四年级等高年级学生中择优遴选产生,在全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上报。

4.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由学院结合学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从三、四年级等高年级学生中择优遴选产生,在全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上报。

5.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国内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划给各班,由各班组织评选后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一并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须从二、三、四年级中产生,国家助学金从一、二、三、四年级中产生。

6.二级学院奖学金的评选,由各班根据《国际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上报参加评选;奖励办法中未涉及的项目,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是否进行奖励,以及确定奖励分值。

7.校级奖学金的评选,在各班班主任的领导下,组成班级综合量化考评小组,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8.红十字助学金、家庭临时生活补助等零散资助项目的评选,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后组织实施。

9.同一名学生不能在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助学金中的两项及以上资助。

10.当本规定与国家、省、学校的资助政策发生冲突时,以国家、省、学校的资助政策为准。

11.本规定自201391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