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

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信息 >> 教学科研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0-24作者: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应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学院组织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思想品德及文化素质复查;由学校医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曲靖师范学院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各学院报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的取消其学籍,违纪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诊,诊断结果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回家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如其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经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当年该专业不招生,可转其它相近专业。体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给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达两周及其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写好假条并附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宜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有关负责人应回复学生本人。对学生请假的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存各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课堂考勤由班主任指定班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应按考勤项目如实记录并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名。每周将考勤情况汇总经班主任审核后报所在学院,各学院每月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第九条  学生旷课属课堂教学活动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属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教育等教学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十条  各学院应对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50学时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已受旷课处分的学生,再次旷课达到处分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按照规定处理,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各学院上报材料及处理意见后,教务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末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严格执行《曲靖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曲靖师范学院规章制度中有关成绩评定的规定。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综合成绩原则上由两部分构成: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教育的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学生因体残、体弱,可凭医院证明书面申请上保健体育课。申请须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计算一次,以合格、不合格成绩记载的课程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以下办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其绩点为0 

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其以上,将该课程考核成绩减去50后除以10,得出该课程绩点。即:

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50÷10  (课程考核成绩60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安排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仍不及格的可跟下一级学生进行第三次考试,第三次考试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安排第四次考试;第二次(含)以后的考试不计入平时成绩,考试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记,同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并按60分计算学分绩点。凡参加第二次以后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到授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正常考核资格:

1.一学期内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达该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平时测验有作弊行为经教育无认识、无悔改表现者。

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检查认识较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报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第二次以后的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考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取得医院的病情证明,填写缓考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九条  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的以旷考论。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第二次以后的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登记并签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管理,并由各学院按时报教务处。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认为评分不当,可向所在学院院长反映,由任课教师按评分标准复核,若确有不当由任课教师更正并经学院院长批准。对因争分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的,予以留、降级。

学生在校期间第一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期,试读期满,成绩合格,可允许升级并转为正式生。第二次以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必须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达到留、降级规定,但学习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以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应随班重修全部课程。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修课程成绩达到80分的,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科生只能留降级一次,本科生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专科生达到留降级二次,本科生达到留降级三次的,按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因病未愈,经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专科学生只能休学一年。学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给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殊专长,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需要转专业的学生本人第十七至第十八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于下学期第一至第二周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学生在开学后的第三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转入学院应督促学生在转入一年内完成未修课程的学习,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后未取得学籍者;

2.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等类别之间互转者;

5.试读期间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高校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接收,由转入学校报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拟转入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须经我校审查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接收,报云南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需由转出学校与我校联系并经我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该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我校将该生有关材料报云南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送当地户籍部门,再办理转学手续。

4.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转学书面申请;

历年学业成绩;

历年操行评定;

近期体格检查表;

盖有省、市、自治区招生就业处录取专用章的新生简明登记表。

5.我校不接收下列转学学生:

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处分以上者;

在校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两门次以上者;

身体不健康者。

6.我校每年一月、五月两次受理各类转学,其余时间概不受理。

7.各类转学只能在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在转学手续未办完前,各学院不得擅自接收为旁听学生。

三十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退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本科学生已两次(专科学生已有一次)留级后,平均学分绩点出现低于1.5的(不含公共选修课程);

2.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专科学生超过学制一年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三十八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由学校发文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九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未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退学由招生就业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修业期满,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注册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生毕业时,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毕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停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的,均报省高教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将上一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学籍管理工作有关总结报省高教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细则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发文;作退学处理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对其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